执前扣划:让胜诉权益“零等待”

2025-12-12

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探索完成首例“执前扣划”案件,在调解书出具后仅1个工作日内,即完成了从裁判文书确定义务到案款实际扣划到账的全过程,在“审”与“执”之间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此举既快速兑现了权利人的合法诉求,又最大限度维护了义务人正当权益,实现了债务人信用保护、司法资源节约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多重效益,取得了纠纷实质化解、双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账户冻结”拧成“履行死结”


案件的源头是一份标的额达2885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供货方A公司依约履行后,采购方B公司拖欠尾款408余万元,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以A公司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并安装案涉设备为由提起反诉,主张损失及违约金达1700余万元。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南乐县法院一审中按照双方主张的金额冻结了对方的账户内的资金。一审法院对双方的付款义务、违约责任进行了厘清,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设备款408万余元及利息,A公司支付B公司安装工期延误违约金28万余元。如果对案件不上诉,在双方立场和情绪对立的情况下,本案中相互冻结的账户反而给双方履行义务打上了“死结”:双方账户均被冻结而无法主动付款,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会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唯有申请强制执行。


“保全金”变成“和解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濮阳中院示范区法庭办理,二审合议庭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多次合议讨论,将工作重心前置于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审判长贾向阳和承办法官魏献忠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主动前往B公司生产一线,实地查勘案涉设备的安装、运行情况,法官们用认真、严谨、务实的态度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为调解工作的有效进行打下了基础。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法官主持下达成一致的调解意向,B公司一次性支付A公司370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但因双方当事人均对方银行账户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B公司408万余元的资金被冻结,另行筹措资金履行困难,A公司担心对B公司账户解除冻结后资金转移致使调解确认款项得不到履行。调解至最后一步,双方就先履行后解冻,还是先解冻后履行问题陷入僵局。为积极寻找突破口,魏献忠详细查询相关司法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后,与一审案件承办人及执行部门深入沟通协调,确定了“执前划扣”的调解方案,即B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一审法院将冻结B公司账户内的370万元划扣至一审法院账户,并同意一审法院将370万元拨付至A公司账户,以此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内容。在二审调解书出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案涉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扣划,剩余账户内资金解冻,避免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保全金”真正变成“和解金”,双方纠纷得以一次性、彻底性化解。


“纸上权” 变成 “袋中钱”


“执前扣划”是濮阳中院首次践行实质解纷的全新尝试,是濮阳中院“如我在诉”和“执源治理”台账上一笔鲜活的注脚。本案通过调解与执行的无缝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实现了债权兑现、安商稳产、司法质效“一调三赢”的良好效果。


一次具体的司法“微创新”,彰显出的是人民法院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担当”。当越来越多的“纸上权益”能够以如此高效、低损的方式转化为“真金白银”,法治的威信便在每一次高效的兑现中得以筑牢,这无疑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注入了最坚实的司法信心,使法律的刚性框架内始终涌动着护航发展的暖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2.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案例,入库编号:2025-18-5-103-001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划扣实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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