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未举债的配偶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情形较为常见。但由于借贷发生时双方意思表示的形式、借款的实际用途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此类案件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下面通过两个案例予以说明。
王某向李某借款25万元,王某妻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款项汇入王某账户。此后李某一直向王某催要,王某偿还5000元后未再继续还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其妻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王某妻子辩称,自己仅系签字担保,李某未曾向其催收,且担保责任已过期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妻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表明其对该笔债务予以认可,符合“共债共签”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赵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至2024年期间,赵某陆续向钱某借款21万元。后因催要无果,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与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张某辩称,除其担保的5万元外,其余借款均属赵某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且5万元借款已全部清偿,请求法院驳回钱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除张某签字担保的5万元外,其余借款张某未签名,钱某亦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张某对其余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参考以下情形: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法官提醒:
作为债权人,出借大额资金时,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实现“共债共签”,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若仅有一方签字,应有意识地保存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相关证据。作为非举债的配偶一方,则应对在债务凭证上签字保持高度谨慎,须知签字行为可能意味着法律上共同还款责任的承担,切勿碍于情面轻易签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